营利事业给付员工伙食费列支方式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非属航运业或渔捞业之营利事业实际供给膳食或按月定额发给员工伙食代金,包括加班误餐费,每人每月伙食费在2400元内,免视为员工之薪资所得,其超过部分,如属按月定额发给员工伙食代金者,应转列员工之薪资所得;如属实际供给膳食者,除已自行转列员工薪资所得者外,不予认定。
该局指出,营利事业帐上支付的伙食费,属有限额的项目,支付给员工的伙食费,依据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8条规定,每人每月在2400元内,免视为员工的所得,超过2400元之部分,应转列员工的薪资所得,其超过限额部分仍得按实际支付金额列报费用减除,惟公司应注意于发放时依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扣缴税款。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7年度员工100人,实际供给膳食费用为3000000元,又于其他费用项下,申报加班误餐费600000元,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8条规定,甲公司既已实际供给膳食,加班误餐费仍应并入职工每人每月伙食费新台币2400元限额内,经核计伙食费限额为2,880,000元(即100人x2,400元×12月),超过限额部分为720000元(即3000000元600000元-2,880,000元),因甲公司未自行转列员工薪资所得,故不予认定;惟超过限额部分如转列员工薪资所得,仍可列报费用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