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如因超大豪雨而遭受災害損失,可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報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因熱帶性低氣壓導致日前超大豪雨,營利事業若因此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經核備後,得於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該局將從速、從寬、從簡處理並進一步說明其相關規定為: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三、營利事業若因此災害致帳簿憑證滅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規定,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