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須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除符合規定免辦暫繳之情形外,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107年9月1日起至10月1日止(107年9月30日適逢星期假日順延)期間內完成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則比照曆年制推算申報期間。又營利事業若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半數計算暫繳稅款,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即完成暫繳申報,免再填寫相關書表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