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购买百货公司之商品礼券列报营业费用,虽取具合法凭证,惟仍须证明与业务有关,始得认定

营利事业取得百货公司、超商、量贩店、餐饮、服饰、娱乐活动、加油等消费性发票列报为营利事业之费用,如果系属个人消费或其他非供本业或附属业务使用,将遭国税局剔除补税。
南区国税局表示,最近查核甲公司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从营业税进项凭证归户资料,发现甲公司取得百货公司发票达百万余元,依公司说明系购买百货公司之「商品礼券」赠送客户及员工,已依规定取得抬头载明甲公司统一编号之发票,并帐列当年度之交际费、职工福利及其他费用等科目。惟甲公司于查核过程中未能提供该商品礼券确实已如数转送予外部往来客户、供应商或不特定消费者等受益对象之证明文据,或提供转馈赠予内部员工已依规定办理扣免缴等资料为佐,致无法认定该费用支出确系与业务有关,该局遂予以剔除补税。
该局指出,所得税法与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对营业费用之认列,须以营利事业为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有关之费用或损失为前提,除应取具合法凭证外,仍应注意是否与业务有关,以免不符规定遭稽征机关剔除补税,影响自身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