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制优化方案-调整营所税税率结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107年2月7日公布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其中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调整,自107年度起施行。
该局说明,自107年度起,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由17%调高至20%,另为减轻中小型及创新企业之税负,课税所得额在50万元以下之营利事业,分3年逐步调高1%,即107年度税率18%,108年度税率为19%,109年度及以后年度按20%税率课税。但请营利事业特别注意,必须以当年度之课税所得额是否在50万元以下判断,例如107年度在50万元以下、108年度超过50万元,则107年度适用税率为18%、108年度适用税率为20%。
该局进一步指出,为降低税制对股利决策影响,并有利企业保留盈余以累积投资动能,使对外筹资不易之中小型及新创企业能借保留盈余累积资本,以应未来转型升级,自107年度起,营利事业未分配盈余加征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由10%调降为5%,即自109年5月申报107年度未分配盈余时始适用,108年5月申报106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征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仍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