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上不予认列费用或损失,常见四大财税差异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财务会计所得是依一般公认会计原则计算而来,目的在提供投资者或债权人公允表达的财务资料;税务课税所得是依所得税法及相关法令规定计算,故产生财务及税务上之差异,报税时要作帐外调整,列举常见四大财税差异说明如附表。
举二例说明,甲公司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该局发现该公司列报高价乘人小客车之折旧费用,直接以购入成本500余万元按5年计算折旧费用。因该乘人小客车于104年底购入,依税法规定耐用年数计提折旧时,其实际成本以不超过250万元为限,而甲公司仍按实际购入成本500余万元计算折旧费用,致超限予以剔除补税。
乙公司105年度结算申报2百余万元兑换亏损,乙公司财务处理于会计年度终了日先行估列兑换亏损,但105年底都未支付该笔货款,虽然汇率变动,然尚未办理结汇汇付,列报兑换亏损因尚未实现还不能认定,故予以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