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房屋、土地之原因不同,应减除之成本亦不同。

陈先生来电询问:父亲于105年1月间以1,500万元购入高雄市A透天厝后,于106年1月间赠与给陈先生,陈先生于107年9月间出售,则其取得成本可否可列报1,500万元。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个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或103年1月2日以后取得且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之房屋、土地,应于房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30日内,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下称房地合一税)申报。而房屋、土地交易损益计算,应以交易时房屋、土地成交总价减除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房屋所支付之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该局说明,个人取得房屋、土地之原因不同,则其可减除之取得成本亦不同,如因买卖取得房屋、土地者,其成本为取得房屋、土地之价额;而因继承或受赠(配偶赠与除外)取得之房屋、土地者,其成本则为继承或受赠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按政府发布之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之价值。

该局进一步说明,陈先生系因赠与而取得透天厝,则其成本应为受赠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按政府发布之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之价值,而非其父亲105年1月间购入透天厝之价额1,500万元。

该局提醒,房地合一税系采分离申报课税,即使亏损也要依限办理申报,如未依规定于房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30日内期限内申报,经稽征机关调查后,纳税义务人将面临漏税罚与行为罚择一从重处罚,即使无应纳税额,仍会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之行为罚,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应如期申报,以免受罚。 【#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