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加计漏报所得虽为亏损者,仍须处罚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受奖励免税或营业亏损,致加计短漏报之所得额后仍无应纳税额者,应就短漏之所得额依当年度适用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之金额,处以所漏税额2倍以下之罚锾,但最高不得超过9万元,最低不得少于4,500元。该局举例说明,某电脑设备零售公司10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亏损300余万元,经该局查核发现,当年度受有保险公司保险赔偿200万元,惟未能提示损失之相关证明文件,以致无法举证灾害损失高于或等于赔偿收入,而遭该局调增其他收入200万,核定课税所得额为亏损100余万元。该公司虽无应纳税额,但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3项规定,该局就其短漏之所得额按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核算漏税额为34万元(200万*17%),因超过处罚最高限额9万元,故处以罚锾9万元。北区国税局说明,营利事业因营业亏损,加计短漏所得额后仍无应纳税额,基于督促纳税义务人善尽诚实申报义务、维护租税公平及保障国库收入之目的,乃规定此类短漏所得之行为,仍要处罚,但明定最高及最低处罚金额,以资衡平。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取得各种收入应如实申报外,与该收入相关之成本或费用凭证亦应保存,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