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列报派驻海外人员薪资费用之规定

随着全球经济国际化,跨国企业为降低制造成本或拓展外销业务,经常会在国外设立营业服务据点并派员驻外服务。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派驻海外人员薪资费用,除须有雇用及支付薪资事实外,员工从事的工作需为公司经营之本业及附属业务;如系协助关系企业处理业务者,应收取相对收入,其列支之费用应符合真实、必要及合理性等条件并提示证明文件。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派驻海外关系企业提供服务时,基于企业个体惯例及收入与成本费用配合原则,外派员工服务成果的利益如非归属该营利事业,应向关系企业收取相对的服务收入,相关之人事支出才能列报;反之,未收取服务收入,则派驻海外人员薪资等费用支出,不得认列。该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发现列报薪资支出包括派驻大陆地区子公司之员工5人列报薪资支出共计新台币(下同)400余万元,公司说明派驻员工至大陆子公司系负责生产产品之管控、验收,惟未能提示足资证明与甲公司本业及附属业务有关之出差证明文件,且未向大陆子公司收取服务收入,经该局剔除渠等人员薪资支出费用。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如有长期派驻海外人员协助处理公司相关事宜,应特别注意费用支出认列要件,并保留相关证明文件,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