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置客户或股东子女奖学金不得列报费用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公司设置客户或股东子女奖学金列报费用者,因非属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之费用或损失,依所得税法第38​​条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62条规定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至于提供员工子女奖学金部分,若其申请办法订有学业、操行成绩达到一定标准始能申请者,该奖学金可以其他费用列支。该局进一步说明,迩来查核10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查得甲公司设置股东子女奖学金,虽规定学业、操行成绩达到一定标准始能申请,惟因非属员工子女奖学金,是其所列报费用,经国税局剔除补税。中区国税局提醒,公司设置之客户或股东子女奖学金者,不论是否订有学业、操行成绩达到一定标准始能申请之办法,因非属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之费用或损失,依法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至于员工子女奖学金部分,倘其申请办法订有学业、操行成绩达到一定标准始能申请者,受领人可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8款规定免纳所得税,该公司并可以「其他费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