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因訴訟取得以前年度租金收入及賠償和解金,應於收款時開立全部金額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自107年度起非屬當然免稅收入
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伙食費列支方式
行政院院會通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草案
經濟部依中選會公告之公投結果 公告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失其效力
營利事業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列報營業費用,雖取具合法憑證,惟仍須證明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定
公司採用權益法認列被投資公司權益變動等會計處理致沖抵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
業務發生之交際費與廣告費如何區分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否則視同贈與
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調整營所稅稅率結構
採用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自107會計年度起適用修正後稅率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自107年度起雖免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若有短漏報所得額情事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