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依劳基法提拨不足额之退休准备金,得以实际提拨数列报提拨年度费用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台南分局表示,营利事业依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劳动基准法第56条第2项规定,于次年度提拨前一年度终了前,估算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有不足额给付退休金之差额,因应事业单位事实上有一次或分次进行提拨,财政部以106年5月17日台财税字第10604006020号令规定,凡补足之差额,以该事业单位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名义专户存储至劳动部指定之金融机构者,得于实际提拨年度列报为费用支出。
举例而言,甲公司于105年年度终了前,其退休准备金专户余额为300万元整,106年预估退休金给付金额为400万元,短差100万元,如甲公司于106年全数补足,则得将100万元列为实际提拨年度之106年度费用支出,但如果106年仅提拨50万元,仅能以实际提拨金额列报为106年度当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