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8年1月1日起取消外资股东获配未分配盈余税之抵缴税额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08年1月1日起,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及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以下简称外国股东)获配股利或盈余,取消未分配盈余加征税额得抵缴应扣缴税额之规定。
该局说明,为促进课税公平,107年2月7日所得税法修正公布废除两税合一部分设算扣抵制度,并修正「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3条规定,外国股东股利所得自107年1月1日起扣缴率为21%。另删除所得税法第73条之2规定,自108年1月1日起,外国股东获配股利或盈余所含之税额属未分配盈余加征之营利事业所得税部分,不得再适用抵缴应扣缴税额之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8年1月分配100万元之股利予外国股东A君,应按给付额依扣缴率21%,就源扣缴所得税21万元,该股利所含未分配盈余加征10%营所税之金额不得抵缴应扣缴税额。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给付股利予外国股东时,应依规定办理扣缴,并应注意自今年度起不须计算抵缴税额,以免短漏扣缴税额致依违章论处。